投保年龄: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,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,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。
保险期间: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,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,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。
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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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责任 | 保额(元) | 说明 |
---|---|---|
恶性肿瘤-重度保险金 | <p>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-重度保险金。</p> |
投保年龄: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,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,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。
保险期间: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,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,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“恶性肿瘤-重度”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-重度保险金的责任:
1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2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3、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;
4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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